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55号公告
(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2020年4月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支持加工贸易等系列举措、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努力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
会议指出,加工贸易占我国外贸1/4。要统筹内外贸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纾解困难,促进稳外资、稳就业。要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年底前暂免征收缓税利。
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加工贸易仍是我国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贸易方式。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完备的制造产业体系,是加工贸易产业成长发展的沃土。通过暂免征收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息,可以帮助企业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重新焕发强大的生命力。
2020年4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55号公告,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什么是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是指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在合同规定的加工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批准转内销的,海关在对内销料件征税的同时,加征的应征税款迟征期间的利息。
加工贸易内销货物需要征收缓税利息,是因为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在实际进口时,是处于保税状态的,相较于进口即缴税的一般贸易货物,内销的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从进口到内销的时间段内,实际上缓交了税款。因此需要计征缓税利息,以确保贸易公平。
具体而言,保税进口的料件正常的用途是加工装配后复出口,进口时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如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保税进口的料件不复出口而变成内销,就等同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应补缴进口环节的关税和海关代征税。同时,因为企业占用了这部分税款,海关还要依法征收对占用这部分税款产生的利息,即缓税利息。
暂免缓税利息额度的测定
缓税利息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调整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计算公式为: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企业可根据不同的计息期限估定可免除的缓税利息额度。
缓税利息率
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海关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即时调整并执行。
利率的适用
海关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时的利率计征缓税利息。
计税期限
计息起始日期:
①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②加工贸易E类电子账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账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账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计息终止日期: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报注意事项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需要注意将内销申报时间控制在海关总署2020年第55号公告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即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才能享受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的政策红利。
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的核销业务,申请内销保税货物,应预留充裕的时间,保证最终内销申报的时间介于规定时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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