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稽查
1什么是海关稽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海关稽查的目的?
海关稽查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3海关对哪些企业开展稽查?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4海关稽查有哪些种类?
分为专项稽查和常规稽查。
A:专项稽查是指以查发企业、单位各类问题,保障海关监管、税收和贸易安全,防范走私违法活动为目的,以风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行业、企业、商品为重点而实施的一种稽查工作方式。
B:常规稽查是指海关以监督和规范被稽查人进出口行为为主要目标,以例行检查和全面“体检”为基本特征,有计划地对被稽查人一定期限或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活动实施检查的一种稽查作业方式。
5海关实施稽查时拥有哪些职权和义务?
职权:
1.查阅、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检查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货物;询问有关人员。
2.查封、扣押进出口货物和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3.委托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
4.其他依法可以行使的职权。
义务:
1.出示稽查证件。
2.依法回避。
3.保守商业秘密。
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6面对海关稽查,被稽查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被稽查人权利义务如下:
权利:
1.申请海关稽查人员回避。
2.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3.检举、控告。
4.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义务:
1.设置、编制和保管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2.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3.配合海关行使查阅、复制、检查和询问等职权。
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7海关实施稽查会通知企业吗?
(1)通知稽查: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2)海关不经事先通知稽查的,应当在开始实施稽查时向被稽查人制发
8企业如何知道稽查结果?
分两种情况:
海关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或者少征、漏征税款的,应当书面征求被稽查人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稽查组。--征求被稽查人意见;
海关将根据稽查情况和企业反馈意见,最终形成《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被稽查人签收《稽查结论》。
二、企业问
答问:您好!请问什么是主动披露?
答: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2)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3)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问:那主动披露制度会给我们企业带来哪些好处呢?
答:一是主动披露制度为企业实现自我纠错提供了有效途径。
二是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是减免税款滞纳金。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问:面对海关稽查,企业如何配合海关?
答:一是配合海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是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三是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四是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兰州海关在对关区某出口企业常规稽查时发现,该企业申报出口商品税号不准确,退税率低,与正确商品税号间,有3%的出口退税率差,经海关常规稽查“体检”,为企业纠正了错误,享受了该有的退税政策。
案例2
兰州海关在对关区某企业专项稽查时发现,该企业申报不实,经海关稽查和讲解政策,避免了企业再次进口同类商品时,犯同样的错误、造成更大的损失,有效帮助企业健康长久发展。
案例3
兰州海关在对关区某企业进行稽查时发现,企业进口的商品附带特许权使用费,因企业不了解海关政策,未向海关申报,而是将该笔费用等同于技术服务费,向税务部门进行了申报纳税。后经海关稽查人员、税务部门专家共同研究认定,企业最终向海关补交了相应税款。同时,税务部门退还了企业误缴的税款。由于税务部门与海关的税种和税率差别,企业最终税负反而减少了140余万元。